站长之家(ChinaZ.com) 4月9日 消息:在9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新办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情况。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在会上重点指出,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营销方式,必须明确“谁在带货”以及“带谁的货”,这是其营销活动的基石和不可逾越的底线。
况旭强调,直播带货在创新消费场景、丰富消费供给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由于直播带货涉及的主体众多,从台前到幕后,再到“人货场”的复杂链条,以及线上线下管理的难度,使得消费者在维权时面临举证难等问题。虚假营销、货不对板、退货困难等问题日益凸显。近五年来,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迅猛增长,但投诉的增幅更是高达47.1倍,远超传统电商,这反映出直播电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规范和监管尚待加强。
在谈及《条例》对直播带货的规范时,况旭介绍道,《条例》针对网络消费制定了五个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直播带货。特别地,针对直播的特性和突出问题,《条例》还做出了多方面的规范。
首先,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条例》明确要求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时,必须在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显著位置标明或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若商品服务由其他经营者提供,还需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相关信息。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直播带货的透明度和真实性,让消费者清楚知道“谁在带货”以及“带谁的货”。
其次,在完善平台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当发生消费争议时,平台应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相关信息以及经营活动记录等。对于“三无产品”,平台应严格履行身份核验和日常管理责任,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提升售后体验。
最后,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条例》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定义务,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若构成商业广告,必须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平台、直播间和主播在直播营销中的责任,确保直播内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条例》在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直播带货行为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旨在促进直播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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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站长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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