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记者 马文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弥补了养老保险公司缺乏专门监管规定的制度短板。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与区农商行工作人员在为群众解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图片由CNSPHOTO提供)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办法的发布有利于增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机构聚焦主业,更好参与和服务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养老保险公司是专业性人身保险公司,是我国金融市场中唯一一类带有“养老保险”字样的持牌金融机构,管理的是老百姓的“养老钱”。除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之外,养老保险公司还是我国企业(职业)年金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并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业务规模持续增长,养老保险公司治理体系不健全、业务结构复杂、发展定位不够清晰、风险管控要求较高等带来的问题日益凸显,亟待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的监管办法,推动公司提升治理水平,规范经营管理,健全风险管控,强化信息披露,以强监管、严监管引导养老保险公司聚焦主业高质量发展。
2021年以来,监管部门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明确了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方向。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开始研究制定相应监管规定,经过反复论证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形成了《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分为总则、机构管理、公司治理、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总则强调了养老保险公司聚焦养老金融主业的发展定位和总体要求。
在机构管理方面,办法主要规定了养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业务范围、资本分级管理等要求。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这将有助于规范养老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保障养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有助于强化养老保险公司的资本约束,防止资本过度扩张。
在公司治理方面,办法明确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强化关联交易和投资集中度等要求。养老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养老保险公司及其股东,维护公司和客户合法权益。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总人数的1/3。存在出资额或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股东的,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应当达到1/2。控股股东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可不受规定的比例限制。
在经营规则方面,办法强调养老保险公司要公平对待不同类型业务,加强风险隔离,并对保险业务、养老基金管理业务分别作了规定。财经评论员张雪峰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这有助于确保养老保险公司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利益输送和不当竞争,同时也有助于保障不同业务类型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此外,在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方面,办法对风险控制、风险处置、内外部审计等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信息披露、重大风险报告和投资集中度报告等要求,并对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作了原则性规定。
柏文喜认为,办法的发布对于规范养老保险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将有助于推动养老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建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将以办法发布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着力推动专业养老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不断优化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努力做好养老金融这篇大文章。
(来源:中国商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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